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