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的方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