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

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