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80%;
(二)面积不少于200公顷;
(三)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一)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五)伤害或擅自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
(八)在禁火区吸烟、用火、焚烧香烛;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进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在指定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的,处以50元罚款;
(六)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用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