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和公园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森林公园管理的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