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