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