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