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