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五)伤害或擅自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七)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八)在禁火区吸烟、用火、焚烧香烛;(九)燃放烟花爆竹;(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