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 制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9月2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和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代表集中视察是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或者代表活动小组组织的视察活动。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根据代表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盟工作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人民群众反
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当将视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代表每年脱产进行视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盟和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代表视察经费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