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并提供方便。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代表每年脱产进行视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