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