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