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结束后,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人民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当将视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