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4月1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保温材料,是指用于建造节能建筑的各种保温材料,包括屋面和墙体保温材料等。
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以及相关技术的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页岩烧结砖、煤矸石烧结砖、建筑垃圾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建筑垃圾空心砌块;
(三)轻质隔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复合保温外模板;
(四)保温与装饰一体化建筑保温材料;
(五)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相关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被监督抽查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责令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更换或者追回不合格产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责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采取返工、修理或者其他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建设项目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
(三)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四)其他与诚信档案管理有关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前统一报送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绿色建筑项目,鼓励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
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折合标准砖达到50万块以上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