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峰峰矿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具体方案,推广使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绿色建筑项目,鼓励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