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的时间和区域范围内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折合标准砖达到50万块以上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