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应用的诚信档案。记录以下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建设项目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
(三)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四)其他与诚信档案管理有关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前统一报送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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