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中心城区内的日常工作,并指导、监督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