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二)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
(三)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
(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
(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州、县(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300元;
(三)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资等其他资金。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一)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毁坏行道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打场、晒粮;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公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中关于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