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