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拔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合同拨付给养护人员。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