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