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