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除四害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除四害以预防为主,实施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性科学防治措施。
第二章防治责任和措施
除四害统一活动,城市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农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控制和消灭四害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改造公共厕所,组织村(居)民改建无害化户厕,在具备条件的镇、村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堆肥场。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统一开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四害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等易于孳生聚集四害的场所,采取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定期清掏,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的单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五)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生鲜市场、超市等除四害重点单位、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除四害制度,有专人负责消杀四害,采取堵洞抹缝等有效措施,使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六)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消杀四害;
(七)其他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经营和服务组织
禁止销售、使用伪劣的或者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品和器械。
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爱国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意见,报送上级部批准。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向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提供除四害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四害药品、器械,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消杀四害。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应当每年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象、消杀四害方案和消杀情况报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采取除四害控制措施,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为采取除四害措施,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