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住宅除四害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