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除四害条例/第二章 防治责任和措施第十五条有效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