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除四害工作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控制和消灭四害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