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民政、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