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