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