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坝首上溯2000米正常水位线(珠江基面高程,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的水域和该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和入库支流澄碧河从汇入口上溯10000米、水库以北区域(百一山至永乐林场下塘分场)入库支流全长以及其他入库支流各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域宽度为澄碧河和各入库支流两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以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外径向距离2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和澄碧河、入库支流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1000米的汇水区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库区及其汇水区域,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保护。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六)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废旧板材、水浮莲、树枝、杂草等漂浮物;
(五)协调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质。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
(六)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跨县(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八)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投融资等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三)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社会各界捐赠;
(五)合理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
(六)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水库水质保护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与水库水质保护有关的事项。
本市和右江区、凌云县与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应当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水库水质保护科学可持续发展。
(一)侵占河床造地种植农作物;
(二)使用灯光诱捕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污染水质的其他行为。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二)向水体或者在水岸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一)与防汛等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无关的船舶驶入、停靠;
(二)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在水体中清洗衣物。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对林木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数量进行采伐。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林木,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等其他树种。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树种改造的林地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规定的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由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按照有关界定程序认定为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公益林,并依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旅游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环保设施,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水库水位在165米死水位以下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外,不得向库外调水或者取水。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的,应当符合自治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以及临水临河等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库水质。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递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引导农作物种植者施用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生产技术培训,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在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
在畜禽养殖限制区域内应当实行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养殖废弃物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支持自然村、畜禽散养户建设三级化粪池,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村屯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 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水电站应当负责站区生产生活垃圾以及水面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屯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方式,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资质和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并实施有效监督,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屯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不达标的中水直接排入水体。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上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应当回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负有水库水质保护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信息及时上传水库水质保护数据平台。
负有水库水质保护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水库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排污单位名录、行政处罚情况、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
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移送的单位和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发现污染、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二)未落实水库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
(三)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使用灯光诱捕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非防汛等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驶入、停靠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清洗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行政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