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非防汛等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驶入、停靠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清洗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