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防汛等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无关的船舶驶入、停靠;

(二)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在水体中清洗衣物。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