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六)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