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二)向水体或者在水岸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