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对林木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数量进行采伐。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林木,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等其他树种。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树种改造的林地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规定的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由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按照有关界定程序认定为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公益林,并依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