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6年2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考核检查和监督评估。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辖区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服务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推动政务服务中心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依法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保障申请人有权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户籍管理等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事项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当协助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查询、受理、代办等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政务服务场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指导和培训,优化场所咨询引导、受理服务、投诉监督等功能分区,实行全时视频巡视和常态化现场巡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品行端正、熟悉业务、实干担当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派驻人员数量应当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匹配,并保持相对稳定。
派驻人员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部门的双重管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对其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派驻人员考核标准。派出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派驻人员予以更换。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应当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明确完整,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依法共享。
政务服务部门已经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者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材料。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受移交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要求,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政务服务部门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在收到书面承诺后,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者承诺书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申请人逾期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者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视为撤回申请。
鼓励政务服务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示政务服务事项压缩办理时间,通报超时办理的政务服务部门及典型事例。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人的诉求,及时转交有关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申请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做好记录,跟进办理,并向申请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业务的受理、转办、办结、反馈各环节工作,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并督促改进,同时在线上线下渠道显著位置公开诉求受理、处理情况。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业务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办理流程。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供线上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专业人工帮办代办服务。推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与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上下联动和双向联网,实行市区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同城联网受理通办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急事急办服务渠道。申请人有正当事由办理紧急事项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日延时服务、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等方式第一时间办理,并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间。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政务服务部门事后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务服务部门推动农药经营、农机上牌、农产品检疫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集中办理,提供就近代收代办、上门办理服务。
对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线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企业开办、生产、经营、变更、注销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验收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个人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婚育、退休、死亡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房产交易、税费缴纳、水电气热网联动过户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五)其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联性强、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
推行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应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现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和办理流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监控和惠企利民政策落实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资金拨付逾期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受惠主体说明逾期原因,定期书面反馈兑现计划,并提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联系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畅通现场、电话、信函、网上等线下线上反映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受理、办理、反馈、督办和回访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回访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必要时,由督查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组织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机制。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纳入政务服务改革范围,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考核检查和监督评估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相关职责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的;
(二)违反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材料或者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答复或者不办理的;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要求的;
(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的;
(七)对政务服务部门的沟通函告,逾期未明确书面回复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