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常态化监测和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成效、服务便捷、服务体验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异常预警、问题定位、跟踪改进,每月向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通报政务服务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并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季度报告。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组织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机制。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纳入政务服务改革范围,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考核检查和监督评估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相关职责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