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落实政务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考核检查和监督评估。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辖区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服务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