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的;
(二)违反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材料或者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答复或者不办理的;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要求的;
(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的;
(七)对政务服务部门的沟通函告,逾期未明确书面回复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