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4,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6年1月5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等危险物质回收贮存处置利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生产与销售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车体结构、电气线路、限速装置以及擅自更换蓄电池,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四)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妨碍通行安全;
(五)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妨碍通行安全的设备;
(六)其他改变车辆结构、尺寸或者主要技术参数等妨碍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鼓励电动自行车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
Chapter 3登记与安全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四)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最右侧行驶;
(六)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七)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提前示意;
(九)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十)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十一)驶入驶出道路、穿行道路或者改变行驶状态应当注意观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一)逆向行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
(二)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三)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违规载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禁止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
Chapter 4停放与充电
车站、广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图书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满足停放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
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
(二)地下车库,消防通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除外;
(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充电;
(三)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其他影响安全的充电行为。
确需在私人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
物业服务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实施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物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Chapter 5综合治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一)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车辆管理台账,明确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随车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三)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放区域和数量进行投放;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五)加强停放管理,有序摆放,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调控政策,明确允许投放的区域、投放总量、车辆停放地点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定期对辖区内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行业发展进行评价,适时调整调控政策。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通过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过渡期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