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完善交通网络。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