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四)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最右侧行驶;
(六)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七)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提前示意;
(九)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十)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十一)驶入驶出道路、穿行道路或者改变行驶状态应当注意观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