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