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
(二)地下车库,消防通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除外;
(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