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车体结构、电气线路、限速装置以及擅自更换蓄电池,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四)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妨碍通行安全;

(五)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妨碍通行安全的设备;

(六)其他改变车辆结构、尺寸或者主要技术参数等妨碍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