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车辆管理台账,明确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