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