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5年12月31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防火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Chapter 2火灾预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站建设技术标准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相对集中、数量较多,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区域;
(三)建(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厂中厂、老旧小区等区域;
(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区域;
(五)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一)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
(二)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
(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二)耐火等级为三级以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高度大于十五米、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或者住宿人数超过二十人,且住宿与非住宿区域难以完全分隔的建筑。
其他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单位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三)将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以及周围易燃、可燃物;
(四)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现场监管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安全。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特殊人群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管理规定,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换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二)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七)及时将建(构)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Chapter 3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建筑密集区可以设置室外水喷雾。
取水平台设置位置以及取水平台和取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水利(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市政消火栓附近应当设置装有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的应急消防器材箱。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扬州古城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依法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
明清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利用,确因保护需要等原因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广陵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指导建筑所有权人或者改造利用人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论证,经广陵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依据。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场人数。
鼓励各类场所、居民住宅安装使用灭弧式用电管控等科技产品实施用电安全监测。
经营者、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违规存储气瓶。
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经营者依法对其所属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加强管理,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Chapter 4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采取沿途优化交通指示灯、疏导车辆和行人让行等方式保障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优先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在长江水域等建设消防船艇码头或者为消防船艇停靠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健全通信保障应急体系,组织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开设消防救援、消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课程,加强火灾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标线完好有效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