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场所作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避难、逃生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利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